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98.9.26│本院98年度│98.12.28│本院98年度│99.1.18│││││刑3月││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如易││6899號││6899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恐嚇│有期徒│98.11.8│本院99年度│99.3.31│本院98年度│99.3.31│││││刑3月││簡上字第││簡上字第││││││,如易││48號││48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