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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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3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181號、97年度偵字第11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行「甲○○遂於96年10月『10』日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更正為「甲○○遂於96年10月『1』日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雖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其為免強制執行,以變賣財產之方式隱匿、處分其財產,以損害告訴人之債權,迄今未償還告訴人債務、賠償損失,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