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黃OO前聲請人聲請宣告黃OO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1)於民國78年4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OO之次子黃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1)於71年4月28日離家後即失蹤,未與家人或親友有任何聯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6年。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度家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 陳明 其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黃OO之次子黃OO於71年4月28日起離家後即失蹤,未與家人或親友有任何聯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6年之事實,有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10號裁定、中華日報廣告刊登證明為證,復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母黃OOO證稱:「相對人是我第二個小孩,於71年4月28日離家失蹤,到現在仍沒有消息。」等語相符(見本院9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又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10號准對失蹤人黃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97年7月8日中華日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8年2月8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黃OO自71年4月28日失蹤,計至78年4月28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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