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黃凱若 被告 彭榆懿
劉惠如 林宗漢 (原名 林家宏徐科福 陳秉蔚 王治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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