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60號上訴人 肖芊鳳 (原名: 肖柳冰
賴承鈞 被上訴人 張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法院於107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7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法院卷第289頁)。上訴人肖芊鳳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
107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5-7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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