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邱宏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誠 律師被告 林文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