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友仁 債務人 蘇嘉萍
一、債務人蘇嘉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淑滿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淑滿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