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6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柯建華 (即 柯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零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
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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