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李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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