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86號
原 告 黄語柔
被 告 陳俊霖
被 告 張清浩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陳妤虹
邱名臆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陳信憲
追加被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俊霖提出之臺中市地籍
異動索引並無當事人完整姓名,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3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茲命被告陳俊霖具狀陳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及同區段12建號建物之具有當事人完整姓名之地籍異動索引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