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何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692元,及其中新台幣39,009元自民國
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