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THIYENHOA(中文名:阮氏燕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THIYENHOA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NGUYENTHIYENHOA行使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妨害移民機關對於境外人口管制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既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業經滅失,且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