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綉蓮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8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綉蓮核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惟被告郭綉蓮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2,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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