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78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告 馬贊鵬馬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66,1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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