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李妙姬
訴訟代理人 林門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