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李妙姬
訴訟代理人  林門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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