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信億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高**」之真實
姓名,及記載完全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當
事人欄及聲明欄,關於被告「高**」部分,並無真實姓名
之記載,於法自有未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爰命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高**」之姓名及
記載完全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並請一併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
土地及同段1224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