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   告  王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銘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
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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