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 告 王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銘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
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