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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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70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林美賢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
所明定。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命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5,40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反請求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