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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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萬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