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陳木田 被告 陳玫孜
蔡英敏 原告與被告陳玫孜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