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鄭三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儘速具狀(應附繕本或影本)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