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洪棋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信泰 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惟被告洪信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萬9,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1萬4,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