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豪照明有限公司、王修宏即 王宥誠 、 劉舒婷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