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林漢輝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泓仁 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132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