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林陳琴
林春枝 本件原告與被告 周玲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