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順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7,7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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