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紀俊能
       紀俊哲
       紀俊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麗金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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