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詳細釋明負欠龐債務之原因為何。
3.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6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6.據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98年7月24日陳報狀所附之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所示,債務人有一筆台灣造鎮開發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投資,復加上一筆台北市○○區○○段七小段576地號,權利範圍7分之1,市價170萬元之不動產,合計270萬元,此尚不包括前開土地上之台北市○○路○○○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明顯大於債務人所陳報之負債
197萬1,684元,是請債務人詳細說明其何以有聲請更生之必要?
7.補充陳述事項:請債務人陳明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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