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家樂福 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邱雲清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被告 江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