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63號上訴人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被上訴人 吳震鴻 即 陳金甌 之繼承人
吳榮欽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吳淑雲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吳秀貞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山本秋子 )被上訴人 賴淑芽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上訴人 謝滿足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
莊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附表一編號1末段「擔保之債務本金、利息:謝滿足、賴淑芽各1,745,808元【計算式:2,946,000元×1/2+2,946,000元×1/2×20%×338/365=1,745,808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