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63號上訴人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被上訴人 吳震鴻陳金甌 之繼承人
吳榮欽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吳淑雲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吳秀貞 即陳金甌之繼承人( 山本秋子 )被上訴人 賴淑芽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上訴人 謝滿足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
莊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附表一編號1末段「擔保之債務本金、利息:謝滿足、賴淑芽各1,745,808元【計算式:2,946,000元×1/2+2,946,000元×1/2×20%×338/365=1,745,808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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