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鎮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鎮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鎮龍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5年12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年
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陳鎮龍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11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