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文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執有之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30,000元之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龍昌食品有限公司,債務人許文財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為何?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