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小額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謝振豪
被   告  吳美蓮
法定代理人  黃瑞萍
       吳聲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3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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