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英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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