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英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