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90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王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2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39,328元及利息未給付,嗣萬泰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資
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