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8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裕生
被   告  鄭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8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羅振仁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