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