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忠沂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