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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