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鍾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姵妏 間因105年度潮簡字第280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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