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王秀香 代理人 李稽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王秀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88年12月5日│67,650元│PB0000000│││││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