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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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萬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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