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穗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小華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80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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