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立偉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范煥堂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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