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時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時庭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更正附表:增補「金頂電池
(2顆裝)1盒」及「Panasonic電池(4顆)3盒」2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范煥堂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