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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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張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輝 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土地(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1284地號土地2844-2地號土地3845地號土地4916地號土地5845-1地號土地6945-1地號土地7285地號土地8837-1地號土地9844地號土地10845-2地號土地11284-4地號土地12284-6地號土地13837地號土地14278-5地號土地15284-5地號土地16284-3地號土地17280-1地號土地18844-1地號土地19278-2地號土地20844-3地號土地21278地號土地22278-6地號土地23278-4地號土地24281地號土地25280地號土地261493地號土地271494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