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葛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忠六村國宅社區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修繕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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