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雅君 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 林玉和林緯聖張啓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明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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