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朱孝文銘翔工程企業社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之0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曾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邦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6,998元(計算式:1,626,998+1,000,000+1,000,000=3,626,99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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