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98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梁宵良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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